法不溯及既往,90年代前无证自住房或商铺,拆迁以合法建筑补偿 - 非常财富


第565篇/法不溯及既往,90年代前无证自住房或商铺,拆迁以合法建筑补偿

                      ——忻州市拆迁产权置换应以1:1.3补偿


    当前国家有关拆迁的法律和法规,还很不健全,地方补充出台的拆迁土政策,有的与法律法规相违背,先拆迁后补偿、强拆、暴拆的违法现象仍然存在,中央提出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不断推出强有力的人性化拆迁保障制度,任何被拆迁人的合理诉求,都应得到尊重,在理性合法维权的基础上可以进行协商解决。

    合法维权就要懂法用法,比如要坚守法律上有一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由于历史的原因,无证无凭的房屋地产既成事实所有的现象比较普遍。其中,就有一些所谓的违法建筑,我国规范违章、违法建筑的法律大多是90年代后出台的,而有相当数量无证的房屋宅地和经营需要而建的店铺,是在90年代前建成的,建设的时候相关部门没有查处,建成后至今也没有补办相关证件。这样的建筑即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所以在拆迁的时候应当比照有证房屋的标准公平补偿。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居住生活需要,一户一宅没有严重超建(比如超建一千平米以上)的情况下,超过两年以上即不予追究。根据实际需要加建而没有严重超建的这一部分也应该根据建设的时间长短,进行合理补偿,时间越长补偿额越多,有的地方建设时间稍长都可以全额补偿,上个世纪90年代前的建筑都应与有证住宅一样一视同法。

    另外,补偿标准依据“拆一还一”的原则,补偿不低于同区域现有居住经商的生活水平,比如产权置换,宅院置换单元楼忻州市目前以1:1.1补偿,1.1其中包含10%的公摊面积,但现在高层建筑的公摊面积比较大达到30%,所以应以1:1.3置换才能达到“拆一还一”公平合理的补偿。目前太原产权置换(都是高层建筑)根据“拆一还一”即以1:1.3补偿。

(李松阳20171224FCCF00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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